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廖文和
- 相對人
- 巨光不動產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信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廖文和具狀聲請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債權人(即相對人)巨光不動產行銷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聲請人)廖文和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就執行名義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68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之確定判決對相對人提起再審之訴,業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再易字143號審理中,有聲請狀、民事再審起訴狀、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案號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即為臺灣高等法院。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