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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3號

返還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告
宏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登科
被告
冠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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