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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照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9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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