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金數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林琮欽
- 當事人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式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 告 福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恩博 被 告 李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金數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28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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