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6號
- 原告
- 展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信一
- 被告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4,8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0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5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