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1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6號

原告
展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一
被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4,8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0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5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