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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4號

給付工程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告
黎芷伶
被告
寬馨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宥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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