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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6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數碼寶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韓秀茹
被告
張厚聖

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 萬6,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6,63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6,13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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