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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告
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華
被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610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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