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李瑞華、陳憶珊
- 當事人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懿德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07號原 告 斯派瑞莎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華 被 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610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3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2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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