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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45號

原告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惠
被告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谷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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