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號
- 原告
- 竑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忠文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肆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