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
- 原告
- 蘇英美
- 被告
- 超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股東身分不存在等情,核原告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