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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0號

原告
蘇英美
被告
超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及股東身分不存在等情,核原告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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