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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

給付授權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法定代理人
林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授權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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