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陳燕貞
- 被告
- 京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查報振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108 年1 月18日即原告起訴時之股票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