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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魏孝秦

  • 原告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龎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   告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原   告 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金額,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新臺幣)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630,996元│  76,636元 │├────────────┼──────┼──────┤│龎工程有限公司    │12,375,051元│ 120,9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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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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