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告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原告
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金額,應分別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洋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630,996元│  76,636元 │
├────────────┼──────┼──────┤
│龎工程有限公司    │12,375,051元│ 120,944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