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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林琮欽

  • 當事人
    鄭有富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亞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   告 鄭有富 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被   告 李亞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9,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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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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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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