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0號
- 原告
-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祺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麟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19823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7,33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