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映如楊千儀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7號

聲請人
優揚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可參。而破產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破產,惟未據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所有構成破產財團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