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7號
- 聲請人
- 優揚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可參。而破產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破產,惟未據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所有構成破產財團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