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39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代理人
- 謝京燁
- 被告
- 欣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思源
- 被告
- 陳青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