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5號
- 原告
- 巨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谷峰
- 被告
- 中華蛋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1,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8,91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