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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鄧雅心

  • 當事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原   告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霖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770 元(陸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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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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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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