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07號

原告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澤霖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770 元(陸拾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