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吳金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6號原 告 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澤 被 告 吳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忠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