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16號
- 原告
- 媞比企業社即林梅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 被告
- 鴻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家澤
- 被告
- 吳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