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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2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2號

原告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蘭
被告
王楊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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