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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56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告
周才強
被告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吳欣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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