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3號
- 原告
- 品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蘭
- 被告
- 王楊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