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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99號

原告
劉黃朝子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告
黃春雄
被告
林怡玲
被告
黃洲信
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黃春雄與被告黃美珊、被告林怡玲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66/10000、1484/10000,於民國103年8月31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黃美珊與被告黃信洲間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46/10000,於103年10月17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黃春雄等4人應將上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㈢被告黃春雄於塗銷前項移轉登記後,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353/10000移轉予原告。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移轉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價額核定之,復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500元,是上開不動產價額為57,869,34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500元×面積5,1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66/10000+1484/10000+646/10000)=57,869,3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869,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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