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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林琮欽

  • 當事人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龍琴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平 被   告 龍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豐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8,9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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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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