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3號
- 原告
- 春光製革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秀鴦
- 被告
- 益菖皮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恩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44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