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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35號

聲請人
林少偉
相對人
海產大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海產大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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