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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黃德輝、陳同心

  • 原告
    慶彬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利士通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   告 慶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輝 被   告 利士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4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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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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