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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

原告
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Alfred T.Giuliano、Hobbico,Inc.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9,729.3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3,177,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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