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
- 原告
- 阿蘇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Alfred T.Giuliano、Hobbico,Inc.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29,729.37元,依原告民國108年11月8日起訴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6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3,177,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