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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0號

聲請人
翁子芸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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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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