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09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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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宸涵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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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9,75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