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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瑞東古秋菊宋家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2號

原告
柏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宇
原告
昭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呈
被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被告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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