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9號
- 原告
- 捷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健易
- 被告
- 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連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 萬4,9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4,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