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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76號

返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76號

原告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被告
深圳巿聯合安信軟體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31,515元,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見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30.74換算折合為新臺幣968,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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