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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96號

給付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告
老闆廠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麟鳳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告
張政棋

      張政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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