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05號
- 原告
- 穎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梅
- 被告
- 鑫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8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