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75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75號

原告
英屬安吉拉商龍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東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1,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 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