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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張兆光

  • 原告
    張晏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張晏慈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蔡仲閔律師 賴玉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煜昌企業有限公司、林桂紅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應向本院補繳14萬4352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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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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