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8號

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坤
被告
金中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債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21,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