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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告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億
被告
王威傑

      周庭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伍仟柒佰伍拾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貳佰伍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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