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3號
- 原告
-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億
- 被告
- 王威傑
周庭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伍仟柒佰伍拾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貳佰伍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二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