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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4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告
曾楷淵
被告
馮雅倫即首席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並不明確,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且原告復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亦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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