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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0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告
龍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2,1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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