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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告
林瑜雯
被告
鼎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佩亞
被告
廖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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