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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謝宜雯

  • 當事人
    吳建宏海大富股份有限公司林政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吳建宏 被   告 海大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俊霖 被   告 林政毅 董瑛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5萬元(計算式:1000萬+195萬+250萬=1445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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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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