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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
林子雅
被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被告
林金鴻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其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有民事陳報狀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壹佰肆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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