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6號
- 原告
- 林子雅
- 被告
-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華
- 被告
- 林金鴻
伍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其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有民事陳報狀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壹佰肆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從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