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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告
泉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利春
被告
暉光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代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新臺幣(下同)1,103 萬4,6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9,15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萬8,652 元。

(二)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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