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
    楊麗敏、梁文隆

  • 原告
    岱亞國際時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佐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岱亞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敏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王乃中律師 被   告 佐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 萬2,795 元+美金4 萬9,455 元,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19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則美金4 萬9,455 元折合新臺幣150 萬3,927 元(計算式:4 萬9,455 元×30.41 =150 萬3, 9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 萬6,722 (計算式:4 萬2,795 元+150 萬3,927 元=154 萬6,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文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