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蔡惠琪
- 法定代理人楊麗敏、梁文隆
- 原告岱亞國際時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佐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岱亞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敏 訴訟代理人 陳絲倩律師 王乃中律師 被 告 佐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給付義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4 萬2,795 元+美金4 萬9,455 元,其中美金部分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3 月19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計算,則美金4 萬9,455 元折合新臺幣150 萬3,927 元(計算式:4 萬9,455 元×30.41 =150 萬3, 9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 萬6,722 (計算式:4 萬2,795 元+150 萬3,927 元=154 萬6,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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