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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告
黃燦燃
原告
黃燦輝
原告
黃燦春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
被告
律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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